受理条件:
1.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2.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后。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办理材料:
1. 裁减人员报告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 工会社团法人证书(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
4. 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含企业职工名册和裁减人员名册);
5. 企业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材料。
承诺时限:
五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513-5900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