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政策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政策依据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材料:
1. 隶属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
2.分公司营业执照。
承诺时限:
即办件。
咨询电话:
0513-59000857